2015年9月1日起開始正式施行的新《廣告法》,按照政策要求,避免企業(yè)遭受不必要的處罰,制藥在線對現(xiàn)有的企業(yè)和產品信息對違禁詞進行了批量替換為*號處理,并對新發(fā)布的產品新增了違禁詞過濾功能。
以下常見廣告法違禁詞清單僅供參考,需要結合具體語境、使用場景、不時更新的監(jiān)管口徑等進行判斷。請大家認真學習《廣告法》,最終標準以法律為準。
常見廣告法違禁詞
類型 |
示例 |
借國家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名義進行宣傳的用語 |
如國家X X機關推薦、專供、特供等 |
絕對化用語 |
如最高級、最佳、最新、最新科技、最新科學、國家級、世界級、頂級、第一品牌、N O . 1、T O P 1、獨一無二、全國第一、一流等 |
無法提供證明的虛假宣傳詞語 |
如史無前例、前無古人、永久、萬能、祖?zhèn)?、無敵、純天然等 |
對醫(yī)療效果做出保證性承諾的詞語 |
如當天就見效、X X天從根好、治愈率為X X%、延長生命、醫(yī)療水平最高、恢復快、零事故、零擔憂、完全清除、一次性治愈不復發(fā)、無一人復發(fā)、全部康復、徹底消除、顯著改善等 |
部分法規(guī)參考: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》
第八條 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、功能、產地、用途、質量、成分、價格、生產者、有效期限、允諾等或者對服務的內容、提供者、形式、質量、價格、允諾等有表示的,應當準確、清楚、明白。
廣告中表明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附帶贈送的,應當明示所附帶贈送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、規(guī)格、數(shù)量、期限和方式。
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規(guī)定廣告中應當明示的內容,應當顯著、清晰表示。
第九條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:
(一)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、國歌、國徽,軍旗、軍歌、軍徽;
(二)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;
(三)使用“國家級”、“最高級”、“最佳”等用語;
(四)損害國家的尊嚴或者利益,泄露國家秘密;
(五)妨礙社會安定,損害社會公共利益;
(六)危害人身、財產安全,泄露個人隱私;
(七)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;
(八)含有淫穢、色情、賭博、迷信、恐怖、暴力的內容;
(九)含有民族、種族、宗教、性別歧視的內容;
(十)妨礙環(huán)境、自然資源或者文化遺產保護;
(十一)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禁止的其他情形。
第十一條 廣告內容涉及的事項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,應當與許可的內容相符合。
廣告使用數(shù)據、統(tǒng)計資料、調查結果、文摘、引用語等引證內容的,應當真實、準確,并表明出處。引證內容有適用范圍和有效期限的,應當明確表示。
第十二條 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,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。
未取得專利權的,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。
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、撤銷、無效的專利作廣告。
第十三條 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。